答:本批发布的6个案例涉及面较广,涵盖滨海湿地、自然保护区、海岸线、无人岛礁保护,以及船舶溢油损害、养殖尾水污染治理等,既涉及推动解决海洋环资领域常见难题,也涉及探索解决领域内新问题,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主要特点和典型意义如下:
一是注重在履职办案中努力实现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有机统一。在海洋环资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实践中,我们突出关注、重点把握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辩证统一,保护海洋环境资源就是保护沿海群众的生产生活基础,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就是改善民生。但推动海洋生态修复过程中,往往因涉及历史遗留和区域经济发展实际问题,需要稳妥把握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捋清实质矛盾,正确处理好二者的辩证关系,实现问题根治。如天津市检察院第三分院针对具有综合性、系统性的滨海湿地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以协同做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保护为切入点,推动生态补偿金全部发放到位,推动加快生态修复工程进展。
二是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履职优势破解治理难题。面对海洋环资保护领域存在的老大难、硬骨头问题,仅靠一级、一地检察机关开展办案难度大、需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共同推动公益诉讼监督。如福建宁德市检察院、蕉城区检察院上下联动,既由属地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通过市级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追究涉案违法企业海洋环境侵权修复责任,弥补整改资金缺口,破解岛礁生态修复难题。又如山东省威海市检察院在办理船舶溢油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与属地检察机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对污染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就案涉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难题报请山东省院指导,山东省院在案件审理时派员到庭开展指导,三级检察机关一体履职,高效推动了船舶溢油污染这类难办案件的顺利办理。
三是锚定推动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源头性治理、系统性保护。如江苏省盐城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沿海养殖尾水直排污染海洋问题,检察机关在推动解决辖区4500亩养殖区尾水排放问题整改完毕的基础上,又通过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区域尾水集中处理方案出台,有效破解区域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技术难题,推动辖区14万亩养殖场尾水得到系统治理。又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检察院针对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非法捕捞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同时,又推动行政机关深入排查电捕海虾工具,严控电虾工具流通渠道,从源头堵漏,防止电虾工具无序使用对保护区底栖生物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