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支持公诉的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经查,2016年2月27日18时许,在南皮县**乡**村刘某乙门口处,东光县**乡**村**号刘某甲(男,56岁),驾驶冀JG3705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与在路南边玩耍的南皮县**乡**村**号薛某某(男,7岁)行人相撞,致薛某某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甲负此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件警示我们开车一定要注意观察路旁的行人,尤其是老人或小孩儿,否则造成后悔莫及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