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支持公诉的张某某寻衅滋事一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查,2016年5月18日晚22时30分许,在南皮县翟官屯村青松机电在建工地道南东侧便道上,张某某无故滋事,同刘某甲发生争执,争执中张某某伙同三、四名男子将刘某甲、刘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甲、刘某乙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