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职责的内部分工;
1、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对羁押期限的监督有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2、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对办案期限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负责,即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
3、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押,均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二、对看守所羁押期限管理活动的监督;
1、未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办理换押手续的;
2、未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以内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没有立即书面报告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办案机关的;
4、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诉、控告后,没有及时转送有关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
5、其他违法情形。
三、对公安机关羁押期限执行活动的监督;
1、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
2、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未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4、其他违法情形。
四、对人民法院审理期限执行活动的监督;
1、在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
2、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发回重审的;
3、决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4、其他违法情形。
五、对超期羁押的纠正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
1、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立即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2、发现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层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3、对异地羁押的案件,发现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应当通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依法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