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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7-06-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崔某某故意伤害案

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6〕3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3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在刘八里乡八里台村因琐事与邻居郭某某发生纠纷,后郭某某被崔某某用砖殴打,致其右前臂部位受伤,经司法鉴定郭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沧科司鉴【2015】医临字第1180号;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户籍证明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思德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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