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办案行为。指检察人员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行为方式,比如调查取证、讯问询问、制作法律文书、出庭公诉、接待来电来信来访、召开圆桌会议、参加检委会会议、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等,这些行为最直接、最生动地展现检察职业精神和检察官形象气质。“四大检察”及其相关业务的办案行为虽有检察职业共同点,但也各有差异,有的差异还很大。对检察办案行为最主要的评判标准就是办案是否规范,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坚守核心价值、体现检察职业特征、遵守检察规则制度,将每一个案件的办案效果传达给公众,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就刑事检察而言,检察官的客观公正立场,需要通过办案行为来体现,无论是调查取证、出庭公诉,还是巡回检察组办案、接待来信来访,这些行为方式表面上似乎是各不相同的个体行为,实际上体现出检察官群体的共同价值、职业特征和规则制度,无一例外地展示和传播检察文化。
其他检察行为。检察人员在履职办案以外的所有活动,包括检察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出访调研、座谈讲话,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的各类会议活动包括文艺娱乐活动等,也能一定程度反映检察价值观念、职业特征、规则制度,或多或少体现检察文化。比如,新闻发布会能集中反映检察机关某一时期某一业务的工作情况,透过发布形式和内容,社会大众可以直观了解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以及案件背后的工作理念和价值追求等。“检察开放日”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不仅让人民群众更深刻了解检察工作,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同时也是展示工作程序、展现自信开放良好形象的重要环节。